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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终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艳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阳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周艳辉,阳琦,冷水江市湘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1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红日路**号。负责人:李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梅,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艳辉,男,199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新化县,现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琦,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水江市湘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艳辉、阳琦、冷水江市湘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周艳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双燕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