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执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郑水土、杨雨清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水土,杨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045号申请执行人:郑水土,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杨雨清,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水土与被执行人杨雨清相邻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浙0802民初27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义务部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不得阻碍申请人浇筑路面的施工工作,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阻碍其施工。现无实际内容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02执3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子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