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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6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250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凯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