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某、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5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上诉人朱某、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上诉请求:请求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判令邓某某返还朱某婚前个人物品,邓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邓某某上诉请求: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要求朱某返还婚前邓某某及父亲的全部财产及物品。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准予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邓某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30日,朱某与邓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朱某起诉要求与邓某某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系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朱某与邓某某系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已经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因此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应本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原则,从家庭长远利益角度考虑,加强沟通,增进信任,共同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只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信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的各项证据,本院亦予确认。本院认为,邓某某在原审审理中反复强调其与朱某感情并未破裂,没有原则性分歧,希望双方关系能够得到改善。故原审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朱某、邓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朱某、邓某某各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晓娟审 判 员 赵楠楠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书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