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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9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湖与纪雪雷、纪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湖,纪雪雷,纪凯,纪武,顾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9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湖,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纪雪雷,男,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纪凯,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纪武,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顾宗辉,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何湖与被执行人纪雪雷、纪凯、纪武、顾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顾宗辉所有的苏苑花园39幢3单元106室房产,未查获���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