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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710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州聚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聚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7102民初104号 原告:郑州聚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新路与南四环向东200米金马钢材市场金融楼1号楼325号。 法定代表人:周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251号瑞杰科技中心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刘文国,董事长。 原告郑州聚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郑州聚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欠款予以支付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聚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零八元,由原告郑州聚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 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屹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