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杜桂杰与杜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桂杰,杜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074号原告:杜桂杰,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君(系原告配偶),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杜倩,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监狱。原告杜桂杰与被告杜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杜桂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桂杰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桂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杜桂杰负担。审 判 长 王丁丁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