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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缙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田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缙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田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650号原告:重庆缙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双柏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61756712。法定代表人:谢海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磊,男,公司员工。被告:田龙,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重庆缙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缙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重庆缙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