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缙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田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缙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田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650号原告:重庆缙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双柏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61756712。法定代表人:谢海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磊,男,公司员工。被告:田龙,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重庆缙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缙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重庆缙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