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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牛贵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终328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贵芳,女,1968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汉族,文盲,住菏泽市定陶区。因参加“全能神”邪教活动于2017年1月11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贵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鲁17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牛贵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审阅了本案卷宗证据材料及上诉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牛贵芳,并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7)鲁17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博审判员 郝银刚审判员 赵圣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