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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江武与骆泽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江武,骆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周江武,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骆泽雄,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骆泽雄的系列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骆泽雄在我院有多个作被执行人的案件,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将该系列案件合并执行。被执行人骆泽雄在我院有315606元剩余拍卖款,经全部债权人协商,按44.7%的比例分配,申请人周江武分得金额为169860元。本院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