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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福明受贿、行贿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24号史福荣:你因被告人史福明犯受贿、行贿罪一案,对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史福明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史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孙成明行贿人民币25万元的不正当手段,为请托人张晓炜承揽到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人民币24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史福明的供述,证人张晓炜、刘建军、孙成明、刘英、张印桥等人证言及史福明身份、职务证明,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史福明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