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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郑钦华、江门市江海区好豪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钦华,江门市江海区好豪广告有限公司,江门市帕佳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关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民终1676号-2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钦华,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鸣镝,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好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217号首层116室。法定代表人:冯观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玑,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帕佳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昌花园文锦苑第三座。法定代表人:陈国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逸圣,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关明,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上诉人郑钦华、江门市江海区好豪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帕佳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佳图公司”)、刘关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钦华的委托代理人郎鸣镝、上诉人好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玉玑、被上诉人帕佳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逸圣、被上诉人刘关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郑钦华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帕佳图公司对郑钦华的诉讼请求或郑钦华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来判决郑钦华、好豪公司、刘关明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规定,由各方根据各自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侵权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侵权人内部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连带责任,而应根据过错程度来分配责任。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导致死者高坠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安全保护措施的不到位,即使郑钦华将安装委托给刘关明,也不必然导致事故会发生,所以原审认定郑钦华、好豪公司、刘关明每一位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也是错误的。二、帕佳图公司过错明显,应该承担主要责任。1.帕佳图公司作为一个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商,经常进行各种广告的宣传,应该熟知国家相关广告牌设立的规定,却仍在没有办理相关广告牌设立的合法手续情况下违章设立广告牌,这是事故发生的起源,没有他的违章设立广告行为,就不会有后续一系列事情的发生。2.帕佳图公司将更换广告的工作交给不具备一定资质的自然人承揽。其主观上应对此是明知的,过错明显。3.施工现场在帕佳图公司开发的楼盘里,作为广告牌所有人及广告牌所涉场地所有人、管理人,其有义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但由于其没有派人在现场管理,没有妥善履行现场管理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其过错明显且责任较大(注:在施工时,现场只有刘关明、苏家军、刘军辉及死者章经文)。三、原审认定帕佳图公司将工程委托给好豪公司,好豪公司委托给郑钦华,郑钦华再委托给刘关明安装,进而认定帕佳图公司无过错,该认定缺乏依据。1.帕佳图公司与郑钦华及刘关明的关系,在帕佳图公司提供证据《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及《人民调解协议书》都已经有明确的说明。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一页载明:“帕佳图委托郑钦华,郑钦华委托刘关明承包安装,刘关明聘请章经文于帕佳图世家5栋16楼外墙贴广告,不慎摔倒3楼平台意外死亡”。《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第二段说明:“此工作为帕佳图公司发包给郑钦华,郑钦华委派刘关明实施现场安装,刘关明指派工亡人章经文、苏家军和刘俊辉三人现场作业”。该二份文件都是在事故发生不久即已形成,其真实性很高。帕佳图公司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签署的行为就说明了其对此是确认的。原审却完全无视这二份证据的存在,在判决时根本未提及对这二份证据如何认定。2.原审认定帕佳图公司有理由相信是委托给了好豪公司,但《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证明其直到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都一直是确认其将涉案业务承包给了郑钦华。也就是说事前事后其都确认是直接与郑钦华发生业务关系。3.帕佳图公司与好豪公司之前有过业务关系,并不能证明涉案的业务是好豪公司承接。4.帕佳图公司与郑钦华的“小郑”QQ聊天只说明帕佳图公司曾与郑钦华有过业务联系,也不能证明涉案的业务是委托给了好豪公司。5.原审以推定的方式认定帕佳图公司将涉案业务委托给了好豪公司缺证据支持。帕佳图公司提供的好豪公司的文件,除好豪公司己确认的外,好豪公司在质证时己否认没有好豪公司盖章确认的那部分证据(包括业务单)的真实性,原审认定这部分证据的真实性缺乏依据。6.既然帕佳图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郑钦华,那么他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其过错明显。帕佳图公司在已确认其将业务发包给郑钦华的情况下,在起诉时又试图推翻之前已确认之事实,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原则,其目的是想推卸自己应承担之责任,原审对此不诚信之行为仍然支持令人费解。四、刘关明也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刘关明作为安装施工的实际承揽人,指派死者等三人实施安装时,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责任,对需要高处作业的相关人员应该进行高空作业的培训。其应尽量完善高处作业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其所提供的安全用具应该进行检查以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应该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因其未妥善履行义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死者章经文最后是因为保险绳断而高坠致死,无论是因为绳子本身承重不够或是因为绳子保养维护不当所致,刘关明过错都很大。而且从现场的保险绳断口可见,断面是比较平整的,那说明保险绳可能本身就存在损伤,维护保养不当或老化是最可能的原因。所以,刘关明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的、直接的过错方。五、原审认定按银行利率1.5倍计算利息没有依据。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计算利息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本案并不是买卖合同,该司法解释并不适用。况且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买方延迟付款的违约行为,本案是侵权方内部责任分配,是赔偿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郑钦华并无违约行为,而要求承担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利息带有惩罚性,并不适用本案。上诉人郑钦华在二审调查期间变更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帕佳图公司对郑钦华的诉讼请求,帕佳图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好豪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好豪公司无需向帕佳图公司返还赔偿款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广告安装工程是帕佳图公司发包给郑钦华个人承包,郑钦华再委托刘关明施工,好豪公司从未参与其中,也对涉案工程毫不知情。1.如好豪公司在一审庭审所述,郑钦华并非好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非好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郑钦华与好豪公司并无形成固定劳动关系,其寻找到广告业务后会根据业务的性质决定转介绍给好豪公司还是以自己的名义承揽。涉案工程正是郑钦华以其个人名义接受帕佳图公司承揽该广告安装工程。因为涉案工程实质上仅是更换旧喷画,喷画的样式由帕佳图公司自己提供,工程并不涉及喷画的设计与修改,所以郑钦华只需找人按原版本打印喷画,然后再找人安装即可。因此,这类不涉及广告喷画设计、修改的简单工程均由郑钦华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委托,郑钦华接到工程后再找其他人打印及安装喷画,期间郑钦华也不会向好豪公司报备。如果没发生涉案事故,好豪公司根本不知道有这个工程存在。2.涉案的《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均是在有关机构的介入下达成的,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与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本案的直接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签署两份文件足以证明涉案工程是由帕佳图公司直接发包给郑钦华个人的事实。但一审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部分还是在法律适用部分,都直接无视这两份直接证据的存在,没有对这两份重要证据进行论证与分析,也没有解释为何没有采纳这两份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3、用户名为“小郑”的QQ账号并非好豪公司所有,一审中郑钦华已确认其为该QQ账号的持有人,且该QQ账号的详细信息中并无与好豪公司相关的企业信息。一审法院仅以几份未经好豪公司确认,也无好豪公司盖章或员工签字的业务单上显示的QQ账号与该账号一致来推定该QQ账号由好豪公司持有,并认定帕佳图与好豪公司成立承揽关系,是极为草率和不负责任的。而且,第8123号及第8124号公证书明确载明涉案聊天记录是存放在帕佳图公司自己的电脑中,公证书公证的对象也是该电脑中的QQ聊天记录。由于QQ聊天记录属电子数据,帕佳图公司很容易对“自己”电脑上的数据作修改,所以该QQ聊天记录的内容虽然经过公证处公证,但由于电子数据固有的性质以及公证程序不合理,所以该QQ聊天记录并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一审法院规避了该证据存在的各种瑕疵,“坚决”地依据该瑕疵证据推定好豪公司与帕佳图公司成立承揽关系。4.帕佳图公司提交的与好豪公司曾发生业务往来的单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帕佳图公司于好豪公司以前曾发生过业务联系,帕佳图公司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由好豪公司承揽,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二、郑钦华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1.事故发生后各方签署的《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已经明确载明涉案工程是郑钦华以个人名义承包,帕佳图公司在当时也已确认承包工程的主体是郑钦华个人。帕佳图公司“事后”才认为郑钦华是代表好豪公司的,明显不符合表见代理所要求的在“行为发生时”就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构成要件。2.如前所述,郑钦华仅仅是一位与好豪公司无固定劳动关系的业务介绍人,好豪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其代表好豪公司对外招揽业务或签署任何合同。刘关明既不是好豪公司员工,也从未与好豪公司发生过业务交往,其在询问笔录中称郑钦华是好豪公司员工的陈述仅仅是其个人主管臆断。结合本上诉状的其他观点,帕佳图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郑钦华已获得好豪公司授权代表好豪公司与帕佳图公司成立承揽关系。3.表见代理的另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相对人需善意且无过失。结合前述上诉观点,即使帕佳图公司真的认为郑钦华是有权代表好豪公司与其建立承揽关系,那么帕佳图公司也是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由于自己的过失,“误信”了郑钦华是有权代表好豪公司的。其行为后果应该由帕佳图公司自己承担。三、帕佳图公司否认《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定的事实及各方的法律关系,否认将安装工程发包给郑钦华个人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法院认定与好豪公司构成承揽关系,达到规避将其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已明确载明事实发生过程及各方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有意回避了该两份至关重要的直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被上诉人帕佳图公司辩称,一、关于郑钦华的上诉方面。1.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应对帕佳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帕佳图公司与好豪公司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帕佳图公司属于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定作人责任也称“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定作人原则上不负责任,除非在指示或选任上存在过失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回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赔偿责任就是一般侵权行为,而非特殊侵权责任。本案中,帕佳图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好豪公司从事承揽工作,没有任何过错,不存在加害行为,章经文的死亡与帕佳图公司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帕佳图公司无责。帕佳图公司委托好豪公司承揽工程,假如郑钦华不是好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刘关明也不是公司员工,好豪公司在未经帕佳图公司同意或知情的情况下,自行违法转托他人完成工程,则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三者对章经文的死亡应按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原则处理,也即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对章经文因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或者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构成侵害,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帕佳图公司至今认为,章经文的家属也认为章经文是好豪公司的员工,假如好豪公司与郑钦华否认,那么刘关明是雇主,郑钦华是分包人,好豪公司是发包人(帕佳图公司只是委托好豪公司承揽,而且好豪公司有资质,帕佳图公司不是此法条意义上的发包人),郑钦华与好豪公司应与雇主刘关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钦华上诉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处理,该法条是适用的是帮工人及帮工活动,明显不适用本案。2.帕佳图公司是基于承揽合同主张好豪公司承担责任,以及基于调解协议主张郑钦华、刘关明的债务加入责任,因此才产生三者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或者共同赔偿责任。由于帕佳图公司与好豪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章经文的死亡损失应由好豪公司赔偿,帕佳图公司垫付后有权追偿。在追偿过程中,郑钦华、刘关明自愿加入偿还责任,因此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3.帕佳图公司不存在过错。一系列证据证实,帕佳图公司与好豪公司之间建立承揽合同关系,好豪公司具备广告安装资质,帕佳图公司选任上不存在过错。在施工过程中,承揽人应当尽到安全陪护义务,而不能苛责要求帕佳图公司越俎代庖。4.帕佳图公司按银行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损失合法有据。帕佳图公司代为赔偿后,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即应返还给帕佳图公司,其逾期不还,应当参照银行逾期还款的规定计算利息损失。5.郑钦华上诉称一审判决是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其理由有误。郑钦华上诉要求驳回帕佳图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其上诉请求模糊具有不确定性,视为不提出上诉请求,依法不应支持。二、关于好豪公司上诉方面。1.应当认定好豪公司是合同相对方。2015年7月份以来,帕佳图公司与好豪公司一直有阶段性广告工程安装业务往来,双方员工通过各自QQ图文联系确定(该事实公证书中有体现),工程完工后好豪公司盖章出具收据向帕佳图公司收款,对此,双方有相应的工程单据、收款收据予以证实。2.《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签名体现了郑钦华、刘关明加入债务。好豪公司以这两份证据没有该公司盖章为由认为与其无关。事实上,事故发生之后,政府极为重视,但好豪公司及郑钦华拖延抗拒处理,而帕佳图公司肩负起社会责任,为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垫付赔偿款,第一时间配合政府及时处置了突发事件。事发后,死者家属四处闹事,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避而不见,帕佳图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才找到直接施工人刘关明写下《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刘关明在确认书签名承认了他是被郑钦华指派现场施工,当时帕佳图公司的目的也是要固定这一基本事实,如果刘关明不确认,死者就成了黑户,无人认领,如此一来,更加没人承担法律责任。《人民调解协议书》在政府下属的调解组织主持达成,有郑钦华、刘关明签名。帕佳图公司至今认为郑钦华是好豪公司的老板,凡事均有其决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公司老板出面处理债务问题符合日常经验与逻辑。3.好豪公司以该司专用的QQ号与帕佳图公司进行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帕佳图公司证实基于担心好豪公司推舍责任才申请了证据公证保全QQ聊天记录,确保证据的客观性与权威性,公证书上记载的证据显示,郑钦华等人一直以好豪公司的专用QQ且以该司的名义与帕佳图公司进行交易。4.郑钦华的前期行为与好豪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后期行为(签订调解协议后)构成债务加入。在帕佳图公司与好豪公司的交易过程中,有些联系业务是郑钦华亲自经办,收款等行为则由好豪公司出具收据盖章确认。在好豪公司通过QQ与帕佳图公司进行各种业务联系,并且以公章出具收据收款进行多次交易的情况下,帕佳图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郑钦华代表好豪公司。连刘关明都一直向帕佳图公司及司法机关确认郑钦华是好豪公司的人,这显然构成表见代理。三、本案的基本事实:帕佳图公司代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垫付赔偿款,提起追偿诉讼。事故发生后,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置之不理,直到公安、司法等政府部门介入,郑钦华、刘关明才被动配合善后。在整个事故中,帕佳图公司积极先行垫付赔偿款,为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及政府分忧解难,未曾想到最后追偿时仍然这么困难。长期交易的双方,已经形成了交易习惯,生意正常进行时双方相安无事,出了问题时责任方则说该交易与自己无关,推脱责任,有违诚信。被上诉人刘关明辩称,对郑钦华、好豪公司的上诉没有意见。帕佳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共同偿还帕佳图公司代垫赔偿的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至全部本息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即利率上浮50%计算);2、诉讼费用由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共同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5年7月份起,帕佳图公司多次委托好豪公司制作广告,帕佳图公司每次均向好豪公司支付报酬并由好豪公司开具收据。2016年9月份,帕佳图公司通过QQ与好豪公司约定,委托好豪公司更换位于江门市的帕佳图世家5幢16楼的外墙广告。后好豪公司将该工作交由郑钦华完成,郑钦华又将该工作交由刘关明完成。2016年9月19日,刘关明雇佣章经文等人到现场施工,期间章经文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2016年9月20日,在XX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帕佳图公司、郑钦华、刘关明与章经文的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帕佳图公司、郑钦华、刘关明作为共同一方向章经文的家属支付80万元赔偿款,由帕佳图公司垫付,纠纷了结后,帕佳图公司、郑钦华、刘关明通过诉讼途径按照相关法律责任分配承担赔偿。2016年9月20日,帕佳图公司向章经文的家属支付了80万元赔偿款。一审法院另查明:好豪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关于帕佳图公司与好豪公司是否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好豪公司辩称涉案工作是郑钦华以其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的,与好豪公司无关。对此,根据帕佳图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付款凭证、《收据》,帕佳图公司自2015年7月份起已多次委托好豪公司为帕佳图公司的不同楼盘制作广告,帕佳图公司每次均向好豪公司支付报酬并由好豪公司开具收据。好豪公司对上述事实亦予以确认。因此,结合双方长期以来的交易习惯,帕佳图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一直委托好豪公司制作广告。帕佳图公司还提供了相关业务单,该些业务单上印有好豪公司的名称、工商登记经营场所地址,并印有相关联系电话号码、QQ号码。另根据帕佳图公司提供的《公证书》,通过对一直与帕佳图公司联系制作广告业务的“小郑”的QQ资料的查询,“小郑”的QQ号码及其在QQ资料处记载的联系电话号码,与上述业务单上印刷的QQ号码、联系电话号码一致。而涉案工作也是帕佳图公司通过QQ与“小郑”联系的,好豪公司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作与其无关。因此,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工作是帕佳图公司委托好豪公司完成,帕佳图公司与好豪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关于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章经文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均确认郑钦华接到涉案工作后,将涉案工作交由刘关明完成,刘关明聘请章经文等人到现场施工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好豪公司、郑钦华之间的法律关系,郑钦华庭审时确认上述名称为“小郑”的QQ号码是其本人使用。根据刘关明在环市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刘关明知道郑钦华是好豪公司的员工。结合帕佳图公司一直与“小郑”联系制作广告事宜并达成包括涉案合同在内的多份制作广告合同,且过往一直由好豪公司收取报酬的事实,足以认定涉案工作是帕佳图公司委托好豪公司后,好豪公司交由郑钦华完成的。关于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章经文是提供劳务者,刘关明是接受劳务方,章经文与刘关明形成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好豪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帕佳图公司是与其有理由相信是好豪公司的人员达成委托合同的,故帕佳图公司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承揽人的过程中并无过失。好豪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制作单位,对涉案工作需征得相关部门批准应当知晓并应由其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故涉案工作虽未征得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批准,但帕佳图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好豪公司承接涉案工作后,将工作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即郑钦华完成,郑钦华又将工作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即刘关明完成,刘关明作为接受劳务方现场安排章经文高空作业,继而发生章经文从高处坠落身亡的事故,故好豪公司、郑钦华、刘关明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帕佳图公司向章经文的家属垫付赔偿款后,郑钦华、好豪公司、刘关明应共同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帕佳图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代垫赔偿款,其主张郑钦华、好豪公司、刘关明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刘关明、郑钦华、好豪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帕佳图公司返还赔偿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自2016年9月2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23元,减半收取5961.50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0631.50元,由刘关明、郑钦华、好豪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9月,帕佳图公司与郑钦华约定,由郑钦华完成更换位于江门市的帕佳图世家5幢16楼的外墙广告工作。后郑钦华将该工作交由刘关明完成。2016年9月19日,刘关明雇佣章经文等人到现场施工,期间章经文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2016年9月20日,在江门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帕佳图公司、郑钦华、刘关明与章经文的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帕佳图公司委托郑钦华,郑钦华委托刘关明承包安装案涉广告;帕佳图公司、郑钦华、刘关明作为共同一方向章经文的家属支付800000元赔偿款,由帕佳图公司垫付,纠纷了结后,帕佳图公司、郑钦华、刘关明通过诉讼途径按照相关法律责任分配承担赔偿。2016年9月20日,帕佳图公司向章经文的家属支付了80万元赔偿款。本院另查明:2016年9月20日,帕佳图公司出具了《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载明案涉广告安装工作为帕佳图公司发包给郑钦华,郑钦华委派刘关明实施现场安装,刘关明指派工亡人章经文、苏家军和刘俊辉三人现场作业。帕佳图公司在一审中向原审法院提交该《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二审中亦确认该《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系其在事故发生后拟制。该《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有刘关明和章经文的家属签名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何;2、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相应的责任比例如何;3,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支付。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帕佳图公司主张其与好豪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主要依据是其提交的自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与好豪公司业务往来的收据、(付款)业务回单、对账单,以及三份公证书。但是,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帕佳图公司与好豪公司在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存在业务往来,但无法证明2016年9月案涉事故的此次安装工作也是发生在帕佳图公司和好豪公司之间的。相反,帕佳图公司提交的《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载明“此工作为江门市帕佳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郑钦华,郑钦华委派刘关明实施现场安装”。在二审中,帕佳图公司亦确认《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是其出具的。该证据记载的内容显示,帕佳图公司已明确接受案涉工作的相对方是郑钦华而非好豪公司。并且,《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是帕佳图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其拟证明的内容为:刘关明确认其是郑钦华委派实施现场安装,刘关明指派章经文等人现场作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再结合《0919事故情况确认书》的来源及内容,可以认定帕佳图公司对于其将案涉工作交由郑钦华完成构成自认。同时,《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帕佳图委托郑钦华,郑钦华委托刘关明承包安装”的内容。上述两份证据可以证实帕佳图公司对于案涉安装工作的相对方已明确是郑钦华,且上述两份证据均无显示案涉安装工作与好豪公司的关联性,也未能证实郑钦华是代表好豪公司承揽案涉工作的,故原审法院认定帕佳图公司与好豪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帕佳图公司将案涉广告安装工作交由郑钦华,郑钦华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该项工作,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帕佳图公司与郑钦华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好豪公司关于其不是案涉广告安装工作的相对方及其无需向帕佳图公司返还赔偿款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郑钦华与刘关明之间的关系。本案现有证据显示,郑钦华将案涉广告安装工作交由刘关明,刘关明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该项工作,双方亦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关于刘关明与章经文之间的法律关系。刘关明承揽广告安装工作后,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章经文等人进行现场安装工作,章经文等人与刘关明地位不平等,不能自主支配其劳动,而是听从刘关明的指挥、安排,按照刘关明的要求提供自己的劳动,故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特种行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3“高处作业指专门和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广告安装位置达2米以上,属于高空作业,需要具有高空作业资质的人才能从事该安装工作。帕佳图公司将案涉工作交由郑钦华完成,而郑钦华并无取得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相关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帕佳图公司本应谨慎审查承揽人的资质,但其疏于审查,选择没有高空作业资质的承揽人完成工作,存在选任过失。因此,帕佳图公司应当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郑钦华关于帕佳图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关于帕佳图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郑钦华将案涉工作交由刘关明完成,亦没有审查刘关明作为承揽人的资质情况,郑钦华同样存在选任过失,郑钦华应当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刘关明作为接受劳务者一方,应当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他安全措施,但其对章经文等提供劳务人员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护职责,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刘关明亦应当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的问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考量造成事故的原因力比例、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由帕佳图公司承担30%的责任,郑钦华承担35%的责任,刘关明承担35%的责任。即帕佳图公司对案涉赔偿款800000元承担240000元,郑钦华和刘关明分别对上述赔偿款承担280000元。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帕佳图公司关于赔偿款在返还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不适用本案,一审法院适用该项规定,支持逾期利息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郑钦华的上诉部分有理,本院对其有理部分予以支持,理据不足部分予以驳回。上诉人好豪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二、郑钦华、刘关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江门市帕佳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赔偿款280000元;三、驳回江门市帕佳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案件受理费11923元,减半收取5961.5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0631.5元,由江门市帕佳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89.5元,由郑钦华负担3721元,由刘关明负担37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6元,由江门市帕佳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54元,由郑钦华负担8346元,由刘关明负担834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海疆审 判 员  甄锦瑜代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慧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