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树和与李春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树和,李春英,李顺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532号原告:田树和,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英,女,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顺航,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田树和与被告李春英、李顺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田树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树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田树和撤诉。案件受理费913元,由田树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