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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树和与李春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树和,李春英,李顺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532号原告:田树和,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英,女,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顺航,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田树和与被告李春英、李顺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田树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树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田树和撤诉。案件受理费913元,由田树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