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庆春、罗庆春申请执行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执103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庆春,张建波,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罗庆春,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申请执行人:张建波,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被执行人: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金鹅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奇,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以本院(2017)川1028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案外人余汶鲜所有的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隆昌市住房(面积:139.52平方米)一套。现因该案判决已生效,担保事项已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余汶鲜所有的位于隆昌市住房(面积:139.52平方米)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章)书记员 耿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