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建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56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康,男,1995年7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维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黄建康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丰路行驶,因操作不当,在去至乐丰路与创新路路口时翻车摔倒。民警到现场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黄建康有酒后反应,遂于次日0时43分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黄建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0.4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建康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康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建康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胡某、何某、黄某、刘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违法车辆类型鉴定书,前科查询表,视听资料及照片,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康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建康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本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建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5日。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秋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