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依格斯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苏州鼎桥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特64号申请人:苏州依格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唯新路115号。法定代表人:翁铁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苏州鼎桥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银胜路133号。法定代表人:蔡腾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坚,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苏州依格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格斯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鼎桥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桥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格斯公司称,请求确认鼎桥公司提交的涉案《采购合同》仲裁条款无效,依格斯公司与鼎桥公司并未达成仲裁协议。事实和理由:鼎桥公司未在收到涉案《采购合同》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回传。依格斯公司亦未在涉案《采购合同》上签字并盖章,故双方未就涉案《采购合同》产生争议达成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苏州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依格斯公司与鼎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鼎桥公司称,首先,依格斯公司通过传真提供给鼎桥公司的《采购合同》,鼎桥公司均盖章回签。同时,在部分的采购合同当中,有依格斯公司的盖章。同时所有的采购合同当中全部都有依格斯公司的授权代表张霞的签字。双方均按照《采购合同》履行各自的相关义务。双方之间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也有双方实际履,所以《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基于采购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与管辖和处理。经审查查明:自2016年5月至7月,依格斯公司与鼎桥公司签订数份《采购合同》,签订方式为依格斯公司在合同上盖章或者由员工张霞签字,然后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鼎桥公司,鼎桥公司加盖公章后回传给依格斯公司。上述《采购合同》均明确约定了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违约责任第7条约定了仲裁条款。依格斯公司认可双方之后实际发生了交易。后双方因货款给付问题产生纠纷,鼎桥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格斯公司支付货款135256.42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本案中,依格斯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并发送给鼎桥公司,属于要约,鼎桥公司盖章后将合同回传给依格斯公司,属于承诺。之后,鼎桥公司按照《采购合同》向依格斯公司送货,依格斯公司予以接受,属于对《采购合同》效力的确认。依格斯公司主张鼎桥公司未能在收到合同后一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回传从而《采购合同》不成立,缺乏依据。因此,《采购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依格斯公司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依格斯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苏州依格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祁锋审判员 丁兵审判员 谢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