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慧建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慧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684号原告:郑慧建,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正,衢州市莲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8035H,住所地:衢州市区浮石路46号。法定代表人:魏昌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梅仙,女,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郑慧建与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慧建撤诉。审 判 员 吴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章 文书 记 员 吴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