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3民特8号申请人:吴强,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珍,系吴强母亲,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申请人吴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强称,其与下落不明人吴文华系父子关系。2010年12月21日10时30分,吴文华离家出走至今不归。随后,便向青阳县公安局XX派出所报案,至今吴文华下落不明。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吴文华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文华,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XX镇XX村XXX号,系申请人吴强父亲。下落不明人吴文华于2010年12月21日10时30分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当年,申请人吴强母亲便向青阳县公安局XX派出所报案。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青阳县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报案信息材料、吴强及吴文华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院对吴某春(系吴文华妹妹)、吴某枝(系吴文华姐姐)、查某某(系吴文华母亲)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吴强申请宣告吴文华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文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文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文华下落不明已满六年,经申请人吴强申请,本院依法公告期间届满,仍未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文华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桦附: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