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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与公主岭市第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公主岭市第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120号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泉,系公司经理。被告:公主岭市第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住所地公主岭市。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公主岭分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第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第二福利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吉视公主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第二福利中心支付工程款27万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日,吉视公主岭分公司与第二福利中心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吉视公主岭分公司从第二福利中心处承包了新建小区的有线数字电视工程。工程结束后,第二福利中心出具欠据一份,约定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27万元。到期后虽多次催要,第二福利中心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吉视公主岭分公司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有线数字电视配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中载明:“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吉视公主岭分公司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就承揽合同工程款纠纷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退还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利新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春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