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周学林与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学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澳门街***号。法定代表人:袁学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学林,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诉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学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昆审判员 王广泉审判员 王宇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大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