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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9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9639李生科与金惠贤、刘银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科,金惠贤,刘银玉,金磊,沈全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9639号原告:李生科,男,195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兴,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惠贤,男,195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刘银玉,女,195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金磊,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沈全龙,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李生科与被告金惠贤、被告刘银玉、被告金磊、被告沈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生科的诉讼代理人夏林兴,被告金惠贤,被告沈全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银玉、被告金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生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惠贤、被告刘银玉、被告金磊归还借款40万元,承担该款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沈全龙对上述借款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审理中,李生科变更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30日,因金惠贤需要归还银行贷款,与刘银玉、金磊共同向李生科借款40万元,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并由沈全龙提供担保,但金惠贤、刘银玉、金磊借得款后,未能及时归还。被告金惠贤对原告李生科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被告沈全龙辩称,借款期限只有1个月,李生科没有在借款期满后6个月内向其主张权利,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刘银玉、被告金磊均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金惠贤因需要归还银行借款,与被告刘银玉、被告金磊在2015年10月30日共同向原告李生科借款40万元,李生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金惠贤40万元,金惠贤、刘银玉、金磊共同具出了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李生科现金40万元,用于银行还贷,借期一个月。被告沈全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了名。金惠贤、刘银玉、金磊借得款后,给付了部分利息,因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引起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沈全龙是否承担担保保证责任。对此,沈全龙称,借款期满后,原告李生科从未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李生科未能根据本院的要求提供其在借款期满后6个月内向沈全龙主张权利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李生科与被告金惠贤、被告刘银玉、被告金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纠纷的产生是由于三被告借得款后未能及时归还所致,三被告应当承担归还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李生科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沈全龙为金惠贤、刘银玉、金磊借款提供担保,未明确保证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应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李生科未能向本院提供在借款期满后六个月内向沈全龙主张权利的证据,沈全龙的担保责任依法免除。李生科要求沈全龙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惠贤、被告刘银玉、被告金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生科借款4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生科对被告沈全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220元,由被告金惠贤、被告刘银玉、被告金磊负担,此款原告李生科已预交,金惠贤、刘银玉、金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李生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