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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丁虎彪与周凯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虎彪,周凯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1505号原告:丁虎彪,男,汉族,1966年1月31日出生。被告:周凯亭,男,汉族,1958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虎彪诉被告周凯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虎彪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虎彪负担。审判员  宋浩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