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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061号原告:杨某,女,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马某,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省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