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061号原告:杨某,女,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马某,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省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