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瀚居物业与刘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建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152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徐淑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建新,男,汉族,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