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杜金、刘伟业等与天津优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刘伟业,天津优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629号原告:杜金,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伟业,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优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白天鹅大厦987号底商102-1.法定代表人:刘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刘伟业与被告天津优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刘伟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优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刘伟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