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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保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地址岳阳楼区三荷乡。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保险纠纷执行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 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