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1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两双与赵和、赵建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两双,赵和,赵建聪,赵建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1580号原告:陈两双,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赵和,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赵建聪,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赵建新,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陈两双与被告赵和、赵建聪、赵建新、赵建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收到起诉材料后,原告陈两双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胜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全部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两双基于身份证、房屋卖尽契、农村私人非耕地补办申请表、公证书等证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4月24日签订的《房屋卖尽契》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和、赵建聪、赵建新承认原告陈两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陈两双与被告赵和于2009年4月24日签订一份《房屋卖尽契》,约定由原告购买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三角巷X号壹间壹层房屋,房屋建筑面积约25平方米,东首道坦约10平方米,西首道坦约10平方米,出卖价款1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12万元购房款,并占有涉案房屋至今。现涉案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为办理手续所需,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涉案房屋(原地址为三角巷X号)建造于1983年,后被告父亲赵洪兴于1995年8月申请补办涉案房屋相关手续。赵洪兴与其配偶陈秀英(均已亡故)共育有四子一女,即赵和,赵建聪,赵建新、赵建胜、赵连琴。其中赵连琴于1967年12月亡故,死亡时尚年幼。2017年8月1日,赵和、赵建聪、赵建新与赵建胜共同前往温州市华东公证处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的购买权归赵和、赵建聪、赵建新所有。审理期间,被告赵建聪、赵建新对涉案房屋出卖事宜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经公证协议载明归被告赵和、赵建聪、赵建新共同所有,虽被告赵和一人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原告陈两双,但被告赵建聪、赵建新对此亦无异议,故原告陈两双与被告赵和于2009年4月24日签订的《房屋卖尽契》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陈两双与被告赵和、赵建聪、赵建新于2009年4月24日签订的《房屋卖尽契》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两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晓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白超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