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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致慧与徐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致慧,徐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朱致慧,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徐时兴,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朱致慧与徐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初字第008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时兴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借款利息5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274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壮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