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敦化森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董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森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万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239号原告:敦化森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清勋(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环球北路。法定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万和,男,1975年9月26日生,住址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东董屯254号。原告敦化森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敦化森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森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万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森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敦化森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