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何青与被告朱志国、曹建祥、徐红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国,何青,曹建祥,徐红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4928号原告:朱志国,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何青,女,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璇,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建祥,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妹,女,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徐红妹,女,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朱志国、何青与被告曹建祥、徐红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朱志国、何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璇亦未到庭。原告的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阳系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虽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其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亦视为原告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志国、何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志国、何青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凤人民陪审员 吕旦华人民陪审员 竺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