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伟与黄豪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黄豪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3631号原告:吴伟,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华,男。被告:黄豪纳,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吴伟与被告黄豪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吴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永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