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ZHENYUWANG与毛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ZHENYUWANG,毛亚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459号原告:ZHENYUWANG(王征宇),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美国国籍,经常居住地中国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军,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科,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亚生,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原告ZHENYUWANG(王征宇)与被告毛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ZHENYUWANG(王征宇)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ZHENYUWANG(王征宇)以被告毛亚生主体身份信息不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ZHENYUWANG(王征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ZHENYUWANG(王征宇)负担。审 判 长  朱晓勤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