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董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董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214号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炳三区新宏路8号安泰家园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法定代表人:李卓阳,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发荣,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渊,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花,女,约40岁,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雅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