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21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莫之伟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3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之伟,男,199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之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莫之伟驾驶摩托车搭唐某2(已判刑)到平南县大新镇大新街,后唐某2在大新镇神洲网咖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唐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之后唐某2将该摩托车开至莫之伟在平南县镇隆镇马旦村存枝塘屯的家中停放,莫之伟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仍同意唐某2停放,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平南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24元。二、2017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莫之伟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平南县镇隆镇二中路口附近的一民宅门口边,盗窃了被害人咸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691元的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莫之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异议,提出其不知道唐某2停放在其家的摩托车是盗来的,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莫之伟明知唐某2开至其家的一辆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5624元)是在大新镇神洲网咖门口盗窃所得,仍同意唐某2停放至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唐某1被盗摩托车一案的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对唐某1被盗摩托车一案立案侦查。2、莫之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对莫之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立案侦查。3、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5日在莫之伟家中扣押到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并于2017有1月2日发还给车主唐某1。(二)证人证言1、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21时许,其在莫之伟屋拿了一把一字螺丝批并邀莫之伟到镇隆街玩,莫之伟就开摩托车搭其到镇隆街,后又搭其到大新镇大新街,在一间网吧门口附近时,其叫莫之伟停车,讲在这里玩,莫之伟停了车并在车上坐着,其就到该网吧门口,将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其将车开到莫之伟家,莫之伟同意后其将车放在了莫之伟家。2、证人莫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4日早上,公安民警在平南县镇隆镇马旦村旧屋将莫之伟抓获,并扣押了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3、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3日22时许,其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神洲网咖门口后去上网,第二天早上5时许发现摩托被盗了。被盗摩托车车牌为桂R×××××,型号为本田牌WH110T-2,发动机号12L04093,车架号LWBTCH205C1036755。(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之伟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3日19时许,唐某2在其家吃饭后叫其去镇隆玩。其就开摩托车搭唐某2去到镇隆圩旧新威旅馆,唐某2坐上别人停放在旅馆前的白色女装摩托车,其就问唐某2是不是想偷别人的摩托车?并讲:“你要偷的话,不要在这里偷,去远些偷。”唐某2对其讲去大新啦。其讲:你是不是想去大新偷车?唐某2不出声。后22时许,其就搭唐某2去到大新神洲网咖对面的零食摊,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唐某2就下车去到网吧门口前木根边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前,坐上摩托车并摇了一下车手,摩托车没有报警声。其也行到唐某2旁边,知道唐某2想偷摩托车。其就在唐某2偷车的位置旁边的木根处蹲住,看见唐某2扭开摩托车车锁后把车推出来,其就开其摩托车往六陈方向开,刚开几十米唐某2就开偷得的摩托车超了其。之后其开车回旧屋,见到唐某2将偷得的摩托车停放在其旧屋大门边,其就把偷得的白色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推到其厨房边停好,之后就睡觉了。(四)价格鉴定意见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2016)2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唐某1被盗摩托车价值5624元。(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1、唐某1被盗摩托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唐某1被盗摩托车案现场位于平南县大新镇大新街神洲网咖门口。盗窃现场、被盗摩托车经过莫之伟指认。2、被告人莫之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莫之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现场位于平南县镇隆镇马旦村存枝塘屯莫之伟家,现场经过莫之伟指认。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莫之伟辨认出唐某2就是2016年12月下旬其搭到平南县大新镇大新街神洲网咖门口盗窃摩托车绰号叫“六弟”的人。二、2017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莫之伟驾驶摩托车到平南县镇隆镇二中路口附近的一民宅门口边,盗窃了被害人咸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8691元的五羊本田牌蓝色女装摩托车(车牌为桂R×××××,型号为WH11OT-2,发动机号为14M07719,车架号为:LWBTCH205E1062761)。上述事实,被告人莫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莫某1、莫某2、莫某3的证言,被害人咸某1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扣押的现金及被盗摩托车的证件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莫之伟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又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之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莫之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莫之伟当庭供述盗窃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莫之伟提出其不知唐某2放在其家中的摩托车是偷来的,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莫之伟明知唐某2存放在其家中的摩托车是偷来而予以窝藏,有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唐某2、莫某3、唐某1的证言,被告人莫之伟的在卷供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莫之伟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对被告人莫之伟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莫之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莫之伟犯罪所得五羊本田牌蓝色女装摩托车(车牌为桂R×××××,型号为WH11OT-2,发动机号为14M07719,车架号为:LWBTCH205E1062761),返还给被害人咸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蒙学毅审 判 员  周 玲人民陪审员  韦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宇金林钊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