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蔡永与王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蔡永,王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383号原告:吴蔡永,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王苗军,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吴蔡永与被告王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但原告吴蔡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蔡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雨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