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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蔡永与王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蔡永,王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383号原告:吴蔡永,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王苗军,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吴蔡永与被告王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但原告吴蔡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蔡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雨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