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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郭小炯与郭勤建、郭扬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炯,郭勤建,郭扬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051号原告郭小炯,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郭勤建,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郭扬锋,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炯诉被告郭勤建、郭扬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炯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郭小炯承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