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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有福与秦聪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福,秦聪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513号原告:赵有福,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亮,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秦聪满,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福与被告秦聪满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有福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有福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有福负担。审 判 员 章琴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