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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威远同兴物资矿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树、蒲先雷、唐林宪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同兴物资矿产有限公司,王树,蒲先雷,唐林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远同兴物资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磊,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树。被执行人:蒲先雷。被执行人:唐林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给付货款1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2992元和承担执行费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树另行承担逾期付款损失800000元(截止2017年5月28日止的利息)及之后逾期付款的利息。为了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树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收入予以提取;二、对被执行人蒲先雷、唐林宪的银行存款1732392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收入予以提取。需要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