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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锦云、张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锦云,张国强,周相明,李林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58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26号。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董事长。被执行人郭锦云,女,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张国强,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周相明,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李林钱,女,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锦云、张国强、周相明、李林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郭锦云、张国强偿还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即该利息、罚息、复利以8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二、周相明、李林钱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郭锦云、张国强追偿。根据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80460.84元,执行费132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锦云、张国强、周相明、李林钱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郭锦云名下车牌号为粤E×××××、周相明名下车牌号为粤A×××××汽车各一辆(均查封档案),另本院依法扣划了李林钱名下银行存款11511.97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查封了郭锦云名下车牌号为粤E×××××、周相明名下车牌号为粤A×××××汽车各一辆(均查封档案),由于上述车辆现均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理。另本院依法扣划了李林钱名下银行存款11511.97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5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景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