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董允权、王强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允权,王强,张树信,白嘎拉,袁志强,祁龙,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刑初6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允权,小名岩岩,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2014年9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强,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树信,男,1991年1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2012年8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2016年10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牙克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絮飞,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嘎拉,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2014年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1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海拉尔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6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海拉尔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喆,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志强,小名小宇,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2012年5月22日因伤害他人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金梅,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祁龙,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蒙古族,中专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2009年5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6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辩护人姚丽志,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允权犯贩卖毒品罪,王强、白嘎拉、袁志强犯贩卖毒品罪,祁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李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分别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8月30日建议对本案恢复庭审。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俊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允权及辩护人刘新福、被告人王强、张树信及辩护人刘絮飞、被告人白嘎拉及辩护人李喆、被告人袁志强及辩护人刘金梅、被告人祁龙、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姚丽志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董允权、张树信电话商议通过快递购进冰毒贩卖挣钱,同年10月21日,购买的毒品快递到陈巴尔虎旗国军修理部,董允权、张树信与被告人王强三人将快递邮件取回,共同验货确认为冰毒后,三人商量由张树信电话联系出售冰毒。张树信电话联系被告人袁志强,袁志强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嘎拉,白嘎拉同意以每克300元价格买入20克,2016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白嘎拉、袁志强开车从海拉尔到陈巴尔虎旗与董允权、王某1、张树信见面后,董允权以6000元价格将23克冰毒贩卖给白嘎拉。2016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在陈旗将董允权抓获,在其住所查获冰毒41.05克。2、2016年9月一天晚上,牙克石居民宋某给被告人白嘎拉打电话要买冰毒,白嘎拉在海拉尔机场附近给宋某一袋冰毒约0.6克,向宋某收取人民币500元钱。3、2016年9月23日,海拉尔区居民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白嘎拉购买冰毒,被告人白嘎拉让张某到海拉尔岭上家园小区取走冰毒10克,并让张某后期返还给其4000元。张某在将购买的冰毒贩卖给他人时,被海拉尔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2016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在海拉尔区将白嘎拉抓获,在白嘎拉随身及住处搜出冰毒20.87克。4、2016年10月23��,被告人祁龙让李某驾驶×××号速腾轿车二人到海拉尔购买冰毒,到哈克收费站附近,祁龙向白嘎拉支付6000元人民币现金购买10克冰毒后,李某驾车与祁龙回到牙克石市,祁龙将冰毒用于吸食和贩卖。5、2016年10月16日,牙克石市居民孟某1联系被告人祁龙要买1克冰毒。孟某1出资300元,王某2出资500元,二人将800元汇款到祁龙的工商银行卡上后(卡号:×××),2016年10月17日凌晨祁龙在牙克石市蓝莓小区门前处将冰毒交给孟某1,孟某1将冰毒带至孟某2家与王某2、孟某2将冰毒吸毒。6、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祁龙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卖给司某(行政处罚)冰毒1克,司某用微信转账方式将1000元现金给祁龙,祁龙将1克冰毒送至司某恒益小区的家的附近,司某将购买的冰毒吸食。2016年10月8日祁龙以每克800元的价格卖给司某冰毒1克,司某用微信转账方���将800元现金转给祁龙,祁龙将1克冰毒送至司某位于恒益小区的家附近,司某将购买的冰毒用于吸食。2016年10月11日祁龙以每克700元的价格卖给司某冰毒1克,司某用微信转账方式将700元现金给祁龙,祁龙将1克冰毒送至司某位于恒益小区的家附近,司某将购买的冰毒用于吸食。2016年10月21日祁龙以每克750元的价格买个司某冰毒1克,司某用微信转账方式将750元现金转给祁龙,祁龙将1克冰毒送至司某位于恒益小区的家附近,司某将购买的冰毒用于吸食。7、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祁龙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阚支国冰毒1克,阚某用微信红包方式将500元现金转给祁龙,祁龙将1克冰毒卖给阚某后,容留阚某在牙克石市××区家中将冰毒吸食。8、2016年10月份,祁龙先后两次在民生C区14号车库的阁楼内容留王某3(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董允权的刑事责任;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强、张树信、袁志强、白嘎拉的刑事责任;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祁龙的刑事责任;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允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贩卖冰毒20克给白嘎拉。被告人董允权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董允权与被告人张树信通过电话商议购买冰毒挣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告人董允权贩卖23克���毒给白嘎拉与事实不符,应认定贩卖毒品数量为20.87克;对于在被告人董允权家里查获的41.05克冰毒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即便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也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被告人董允权没有前科,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查获冰毒未流入社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表示无异议。被告人张树信当庭认可卖给白嘎拉毒品20克是其联系的袁志强,但是没有牟利。但我没有和董允权通过电话商议购买毒品贩卖的事情,是董允权买毒品的快递到了陈旗之后我才知道的,除了这20克毒品其他毒品是在董允权住处查出来的,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希望法院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树信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树信没有同谋共同贩卖毒品,仅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树信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树信贩卖毒品64.05克缺少证据支持,应认定贩卖毒品数量为20.87克;被告人白嘎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冰毒是赠给宋某和张某的,没有收取费用。卖给祁龙2克冰毒收取1800元钱,不是10克收取6000元。被告人白嘎拉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白嘎拉贩卖给祁龙10克冰毒证据不足,应按照1800元贩卖2克认定;白嘎拉送给张某10克冰毒、宋某0.6克冰毒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从被告人白嘎拉家中查获的20.87克冰毒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白嘎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袁志强应属立功,且被告人白嘎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帮助白嘎拉购买冰毒20克。被告人袁志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志强参与贩卖毒品的克数应认定为20克;被告人袁志强属于从犯,有积极的悔罪态度,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志强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只是帮助联系交易毒品,没有意识到该行为是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祁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从白嘎拉处用1800元购买冰毒2克,卖给司某、阚某、孟某1的冰毒都是不足1克。当时在公安机关供述称用6000元购买毒品10克是因为白嘎拉曾经卖给其毒品的价格都很高,仇恨他且认为自己买毒品不构成犯罪才这么说的,跟李某说的是玩游戏赢了6000元,在买完毒品回牙克石市的时候和李某说钱都花了,怕李某借钱,而且李某在我和白嘎拉交易的时候也没有下车,花多少钱他也没看见。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不知道祁龙和白嘎拉具体交易冰毒的克数,也不知道祁龙用多少钱买的冰毒。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不足10克,认定其运输毒品10克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属于从犯起次要作用,且其没有前科,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董允权电话联系卖家通过快递购进冰毒贩卖挣钱,同年10月21日,董允权购买的毒品快递到陈巴尔虎旗国军修理部,董允权、张树信与被告人王强三人将快递邮件取回,共同验货确认为冰毒后,三人商量由张树信电话联系出售冰毒。张树信电话联系被告人袁志强,袁志强又电话联系被告人白嘎拉,白嘎拉同意以每克300元价格买入20克,2016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白嘎拉、袁志强开车从海拉尔到陈巴尔虎旗,董允权、王强、张树信见面后,董允权以6000元价格将20.87克冰毒贩卖给白嘎拉,2016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在海拉尔区将白嘎拉抓获,在白嘎拉随身及住处搜出冰毒20.87克,2016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在陈旗将董允权抓获,在其住所查获冰毒41.05克。2、2016年9月一天晚上,牙克石居民宋某给被告人白嘎拉打电话要买冰毒,白嘎拉在海拉尔机场附近给宋某一袋冰毒约0.6克,向宋某收取人民币500元钱。3、2016年9月23日,海拉尔区居民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白嘎拉购买冰毒,被告人白嘎拉让张某到海拉尔岭上家园小区取走冰毒10克,并让张某后期返还给其4000元。张某在将购买的冰毒贩卖给他人时,被海拉尔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4、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祁龙让李某驾驶×××号速腾轿车二人到海拉尔购买冰毒,到哈克收费站附近,祁龙向白嘎拉支付1800元人民币现金购买2克冰毒后,李某驾车与祁龙回到牙克石市,祁龙将冰毒用于吸食和贩卖。5、2016年10月16日,牙克石市居民孟某1联系被告人祁龙要买冰毒。孟某1出资300元,王某2出资500元,二人将800元汇款到祁龙的工商银行卡上后(卡号:×××),2016年10月17日凌晨祁龙在牙克石市蓝莓小区门前处将冰毒交给孟某1,孟某1将冰毒带至孟某2家与王某2、孟某2将冰毒吸毒。6、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祁龙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司某(行政处罚)冰毒,司某用微信转账方式将1000元现金给祁龙,祁龙将冰毒送至司某恒益小区的家的附近,司某将购买的冰毒吸食。2016年10月8日祁龙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司某冰毒,司某用微信转账方式将800元现金转给祁龙,祁龙将冰毒送至司某位于恒益小区的家附近,司某将购买的冰毒用于吸食。2016年10月21日祁龙以750元的价格卖给司某冰毒,司某用微信转账方式将750元现金转给祁龙,祁龙将冰毒送至司某位于恒益小区的家附近,司某将购买的冰毒用于吸食。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祁龙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阚某冰毒,阚某用微信红包方式将500元现金转给祁龙,祁龙将冰毒卖给阚某后,容留阚某在牙克石市××区家中将冰毒吸食。6、2016年10月份,祁龙先后两次在民生C区14号车库的阁楼内容留王某3(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综上,被告人董允权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冰毒61.92克,被告人董允权、王强、张树信、袁志强贩卖冰毒给被告人白嘎拉20.87克,被告人白嘎拉贩卖冰毒41.47克,被告人祁龙以贩卖为目的向白嘎拉购买冰毒2克,并多次将冰毒贩卖给他人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李某明知祁龙购买毒品而帮助运��毒品2克。另查明,被告人白嘎拉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袁志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经当庭质证、合议后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来源。2、拘留逮捕相关文书,证实七名被告人拘留逮捕时间。3、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七名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董允权、袁志强、张树信、白嘎拉有前科。4、归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祁龙、李某系被动到案,王强、董允权、张树信、白嘎拉、袁志强均系被抓获归案。5、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在董允权处扣押甲基苯丙胺51.15克,在白嘎拉处扣押疑似冰毒晶体18.57克、疑似冰毒晶体10小包;6、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祁龙指认���贩卖给司某、阚某毒品的交货地点;被告人祁龙指认其与阚某、王某3吸食毒品的位置,指认白嘎拉向其贩卖冰毒时李某驾驶的车辆;被告人李某指认其与祁龙购买冰毒时驾驶的车辆;阚某指认与祁龙一同吸食冰毒的地点;司某指认祁龙向其贩卖冰毒的地点。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祁龙、白嘎拉、张树信的前科情况。8、释放证明,证实祁龙于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9、工作说明,证实祁龙供述的绰号为”蒙古”的人的身份不详。10、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调取快递单号及快递物流信息、董允权手写快递单号及收件人电话号码。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董允权、袁志强、白嘎拉、张树信、祁龙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2、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白嘎拉被海拉尔公安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13、情况说明,证实侦查阶段存在的具体情况。14、电话号码通讯记录,证实被告人白嘎拉、袁志强、张树信电话的通讯记录。15、白嘎拉扣押疑似冰毒物品称重及鉴定意见,证实疑似冰毒物品净重20.87克。16、董允权扣押疑似冰毒物品称重及鉴定意见,证实疑似冰毒物品净重41.05克。17、董允权、白嘎拉指认疑似冰毒物品照片。18、白嘎拉处扣押疑似冰毒物品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意见,证实扣押的20.87克白色粉末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9、董允权处扣押疑似冰毒物品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意见,证实扣押的41.05克白色粉末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鉴定文书1呼公理化毒品字2016(95)号,证实白嘎拉车中1-7号白色晶体粉末,分别为0.7g、0.85g、0.74g、0.65g、0.76g、0.71g、0.68g;白嘎拉家中8-11号白色晶体,分别为16.56g、0.24g、0.03g、0.06g,以上1-11号检材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1、鉴定文书1呼公理化毒品字2016(97)号,证实董允权家中12号白色晶体粉末21.49g;董允权家中13号白色晶体粉末19.56g,以上12、13号检材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祁龙、李某、证人司某、阚某、孟某1、王某2、孟某2的尿液经胶体金法筛选试剂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3、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袁志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向其和白嘎拉贩卖冰毒的包铁彬。24、视听资料,王某2、孟某1工行汇款记录光盘,祁龙、李某西出口处抓拍视频,祁龙、李某讯问光盘。2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王某3在祁龙位于民生C小区的车库内吸食冰毒两次,冰毒和吸食工具都是祁龙提供的。26、证人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左右,阚某从祁龙处以500元价格购买约0.3克冰毒,后二人在祁龙的新区住宅楼内吸食冰毒的事实。27、证人司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日、10月8日、10月11日、10月21日,司某先后四次分别以1000元、800元、700元、750元的价格,在祁龙处购买冰毒。28、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孟某1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向祁龙以800元的价格购买1克冰毒的事实。2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孟某1以800元1克的价格向祁龙购买冰毒的事实。30、证人孟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十月底的一天,孟某1在祁龙处购买冰毒并在孟某2家与王某2、孟某1三人吸食冰毒的事实。31、证人祁某的证言,证实祁龙驾驶的×××号轿车是祁龙父亲朋友经某的,经某与祁龙父亲祁某是朋友,该车是祁龙父亲借来开的,有时候祁龙也使用该车。32、证人经某的证言,证实经某与祁某是朋友,×××号速腾轿车是经某所有,2014年经某换车后,就将这台轿车借给朋友祁某使用。3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8日、10月29日、10月30日在白嘎拉租住的房子内,其与白嘎拉、王某共同吸食冰毒。34、证人时某的证言,证实时某于2016年8月24日在天顺小区以500元价格卖给李某1一克冰毒。2016年9月23日李某1联系时某要购买冰毒,在交易过程中被抓获。2016年9月23日时某从张某处购买冰毒且一同去给李某1送冰毒时在二道街被抓获,时某购买冰毒为了吸食,有人买就卖。时某不认识白嘎拉,这次贩卖的毒品是张某给时某提供的,张某从哪里弄来的时某不清楚,以前听张某提起过这个人,但是没在意,也不知道这���人是干什么的。3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3日时某找到张某要买冰毒,后张某联系包某1取货,包某1说有冰毒10个,包某1给我冰毒后说到时候返给他4000元就可以,当时没有给包某1钱,后有人联系时某购买冰毒,张某和时某去二道街送货时被抓获,张某只给时某联系购买冰毒的事了,之前自己也购买过。3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一天晚上自己在白嘎拉车里吸食毒品,要给白嘎拉钱他没有要;2016年9月一天晚上,自己给白嘎拉打电话想要冰毒,白嘎拉给其一袋0.6-0.7克的冰毒,要了500元。37、被告人董允权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董允权在绰号叫”国王”的手里买的冰毒,之后其同王强、张树信去取用快递邮寄的毒品,取完毒品后与王某1、张树信商量卖掉一部分毒品,由张树信联系买家,联系到买家白嘎拉后将其中的20克冰毒以5800元的价格卖给了白嘎拉,之后我给了王某11000元,给张树信1200元。38、被告人王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和董允权、张树信一同去快递公司取董允权买的冰毒,其后三人商议将冰毒卖出,由张树信负责联系买家,之后三人去养牛村同买家交易,张树信负责开车,由董允权进行交易,事后董允权给其分的1000元钱。39、被告人张树信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认可卖给白嘎拉毒品20克是我联系的,但是我没有牟利。我没有和董允权通过电话商议购买毒品贩卖的事情,是董允权买毒品的快递到了陈旗之后我才知道的,除了这20克毒品其他毒品是在董允权住处查出来的。40、被告人袁志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张树信找我帮忙联系买冰毒的人,我联系了白嘎拉,并同白嘎拉来到陈旗与卖冰毒的董允权交易冰毒,用6000元购买���冰毒20克冰毒的事实。41、被告人白嘎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0月末张树信联系我的朋友袁志强说董允权手里有冰毒,于是我在陈旗的董允权手里用6000元买了20克冰毒。2016年10月份的一天祁龙联系我购买冰毒,我将两小包冰毒共2克卖给了祁龙并收取1800元。2016年9月份和10月份左右给宋某2包冰毒,因为我想找宋某帮我联系工程的活所以提供给宋某的冰毒都没有要钱。2016年9月20号左右,张某给我打电话要冰毒想买10克,我让张某去岭上家园B区进大门第二个楼的花坛上取一个用玉溪烟盒包装的两包冰毒,张某取完之后打电话告诉我冰毒拿到了,我没有和张某提钱的事,因为我们关系好,我还欠他过,还没提钱的事他就被抓了。42、被告人祁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祁龙通过网络游戏赢得6000元钱后被告人祁龙联系陈巴尔虎旗的白���拉要购买冰毒,后祁龙借一辆黑色现代轿车,由李某驾车到哈克附近以1800元从白嘎拉处购买2克冰毒,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没有下车,被告人祁龙与白嘎拉交易完成之后回到车上返回牙克石,因不想让李某向其借钱便告知被告人李某花了6000元买的冰毒。后祁龙与李某到牙克石市王某3在一道街的公司接待室内,与王某3吸食冰毒。接下来两天晚上李某联系祁龙,与王某3先后在王某3的接待室内吸食冰毒。以及2016年10月,祁龙卖给阚某约0.2克冰毒,阚某通过微信红包给祁龙转账500元。祁龙先后三次卖给司某约0.5克、0.3克、0.3克冰毒,司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祁龙1000元、800元、750元,2016年10月16日晚祁龙以八百元的价格贩卖给孟某1一个冰毒的事实。祁龙××区的住宅容留阚某吸食冰毒一次。4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龙通过网络游戏赢得6000元钱后联系李某,让其驾驶祁龙的轿车拉载祁龙去海拉尔购买冰毒。后二人驾车从牙克石去哈克收费站附近,祁龙下车与白嘎拉进行交易,自己在车内等待没有下车,没有看到具体情况,返还牙克石的路上祁龙说用6000元现金买回冰毒约10克。后二人在王某3的一道街门市房内与王某3一同吸食冰毒,大概有0.3克左右。祁龙买的冰毒有部分是拿回牙克石卖的,司某等人曾在祁龙处购买过冰毒。过了二、三天,祁龙、李某、王某3在王某3的一道街门市房内一同吸食冰毒。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允权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冰毒61.92克,其中被告人董允权、王强、张树信、袁志强贩卖冰毒20.87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白嘎拉贩卖冰毒41.47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祁龙以贩卖为目的向白嘎拉购买毒品2克并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祁龙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明知祁龙购买冰毒仍驾驶车辆进行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祁龙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董允权、王某1、张树信共同贩卖冰毒64.05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允权、张树信是否通过电话商议购买冰毒进行贩卖,只有董允权一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董允权购买冰毒后由张树信联系袁志强并伙同王某1贩卖冰毒20.87克给白嘎拉。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祁龙以贩卖为目的从白嘎拉处购买冰毒10克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白嘎拉在侦查阶段及庭审过程中均供述称卖给祁龙2克冰毒收取毒资共1800元,被告人祁龙当庭供述称,因不知道购买冰毒属犯罪行为,且曾经购买白嘎拉的毒品价格都过高,想诬陷白嘎拉就和公安机关交代用6000元购买10克冰毒,事实是从白嘎拉处以1800元购买2克冰毒,李某对此并不知情,他没有下车参与交易,李某只是知道我玩网络游戏赢了6000元钱,并且我不想让李某借我钱,我就在购买毒品后告诉李某花了6000元买了10克冰毒。李某的供述称祁龙交易毒品时自己没有下车不知道祁龙买了多少毒品,只是听说是花了6000元买了10克,被告人祁龙在公安机关供述与白嘎拉的供述不吻合,祁龙当庭供述与被告人白嘎拉的前后供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祁龙当庭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作出合理解释,故认定被告人白嘎拉与被告人祁龙以6000元购买10克冰毒的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祁龙与被告人白嘎拉交易毒品的数量为以1800元购买冰毒2克。被告人��允权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董允权与被告人张树信通过电话商议购买冰毒挣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告人董允权贩卖23克冰毒给白嘎拉与事实不符,被告人董允权没有前科,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查获冰毒未流入社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称对于在被告人董允权家里查获的41.05克冰毒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即便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也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允权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且已经实施贩卖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树信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树信没有同谋共同贩卖毒品64.05克缺少证据支持,仅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树信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白嘎拉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白嘎拉贩卖给祁龙10克冰毒证据不足,应按照1800元贩卖2克认定,被告人白嘎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袁志强应属立功,且被告人白嘎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称被告人白嘎拉送给张某10克冰毒、宋某0.6克冰毒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从被告人白嘎拉家中查获的20.87克冰毒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袁志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志强参与贩卖毒品的克数应认定为20克;被告人袁志强属于从犯,有积极的悔罪态度,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志强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只是帮助联系交易毒品,没有意识到该行为是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祁龙辩称从白嘎拉处用1800元购买冰毒2克,卖给司某、阚某、孟某1的冰毒都是不足1克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不足10克,认定其运输毒品10克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属于从犯起次要作用,且其没有前科,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允权购买毒品后便予以出售部分毒品牟利,对于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被告人董允权、王强、张树信、袁志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允权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强、张树信、袁志强在犯罪��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允权、王强、袁志强、李某、祁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树信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嘎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袁志强应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龙于2012年6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祁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本���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允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31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白嘎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树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袁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祁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梁晓莉审 判 员  秦福来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子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