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28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赵霞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霞,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8623号申请执行人:赵霞,女,1977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723C。法定代表人:杨继东。申请执行人赵霞与被执行人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1244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中经审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12442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本院认为,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霞所提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