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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川川平驰物流有限公司、关跃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川川平驰物流有限公司,关跃生,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17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川川平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园二期燕塘路166号八达远野物流园区A-316号。法定代表人:关跃生。上诉人(一审被告):关跃生,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3楼306室。法定代表人:单丹丹。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成都川川平驰物流有限公司、关跃生与被上诉人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成都川川平驰物流有限公司、关跃生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川川平驰物流有限公司、关跃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陈良谷审判员  任文磊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