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狮大鹏万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武志朋、崔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大鹏万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武志朋,崔守鹏,梁少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437号原告:石狮大鹏万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珍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云,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志朋,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卫兵,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守鹏,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梁少婷,女,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石狮大鹏万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志朋、崔守鹏、梁少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石狮大鹏万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大鹏万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狮大鹏万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蒋正伟人民陪审员 吴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丽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