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魏丽春对夏洪达申请买卖合同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梨树县刘馆镇杨昌森种子化肥经销处,夏洪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27号申请人:梨树县刘馆镇杨昌森种子化肥经销处地址:梨树县刘家馆镇内经营者:魏丽春,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夏洪达,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人梨树县刘馆镇杨昌森种子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5日、2015年4月19日在申请人处赊购共计价格为13971元的化肥,约定5月1日月利一分,并给申请人给出具欠据一份。现被申请人未能及时还款,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提交本人身份信息、欠据及营业执照各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所欠货款本金13971元,利息8139元,共计2211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夏洪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梨树县刘馆镇杨昌森种子化肥经销处所欠货款本金13971元,利息8139元,共计22110元。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夏洪达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凤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