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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廖佳曲与被执行人沈卫红、郭兰信、熊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佳曲,沈卫红,郭兰信,熊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廖佳曲,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卫红,女,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兰信,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熊建新,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廖佳曲与被执行人沈卫红、郭兰信、熊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沈卫红、郭兰信、熊建新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