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江西立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朱亮、胡珍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立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朱亮,胡珍珍,王志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6民初625号原告江西立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景旺路。法定代表人陈剑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亚明,德安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亮,男,1987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被告胡珍珍,女,1991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志平,男,1977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修水县。原告江西立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亮、胡珍珍、王志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成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立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上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亮、胡珍珍、王志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立上置业公司诉称,2014年6月7日被告朱亮、胡珍珍夫妻双方从原告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套商品房位于翡翠城6幢2单元604室,双方约定总价为260000元,于2014年6月7日支付首付款80000元。因被告朱亮、胡珍珍资金不足,首付款尚余50000元未付,约定于2015月6月7日前支付,由被告王志平担保。原告交付房屋后,被告朱亮、胡珍珍仍欠首付款400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朱亮、胡珍珍归还欠款2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3500元;被告王志平承担上述款项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亮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胡珍珍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王志平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原告立上置业公司与被告朱亮、胡珍珍在翡翠城售楼部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朱亮、胡珍珍购买原告开发翡翠城6幢2单元604室,建筑面积为87.51平方米,约定单价为每平方米2971.09元,总房价为260000元,首付80000元于2014年6月7日前支付,余款180000元按合同办理银行贷款。合同中双方约定如被告朱亮、胡珍珍逾期付款超过30日,原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自本合同规定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朱亮、胡珍珍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朱亮、胡珍珍于2014年6月7日向原告支付购房首付款30000元,尚欠首付款50000元,于2016年10月11日前支付首付款1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1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被告朱亮、胡珍珍向原告承诺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偿还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偿还20000元,被告王志平在承诺书上签署担保人并捺印,未载明保证期间。至起诉前被告朱亮、胡珍珍支付10000元首付款给原告,并于2017年8月15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首付款,故至今尚欠20000元首付款未付,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首付款并支付逾期应付款违约金3495元。另查,被告朱亮与被告胡珍珍于201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一份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立上置业公司与被告朱亮、胡珍珍就买卖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朱亮、胡珍珍逾期付款超过30日,原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自本合同规定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朱亮、胡珍珍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因双方于2016年10月11日就应付款支付期限重新约定,应以变更后支付期限为应付款期限。被告朱亮、胡珍珍于2017年8月15日支付10000元,首付款仍有20000元尚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朱亮、胡珍珍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15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705元(10000×30×0.0001+30000×225×0.0001)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志平在承诺书上签署担保人并捺印,现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对原告要求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亮、胡珍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立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05元。二、被告王志平对被告朱亮、胡珍珍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立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8.75元,由被告朱亮、胡珍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江西立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志平对被告朱亮、胡珍珍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成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