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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朱鸿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朱鸿斌,刘娟,东乡县一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东乡县舒适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县龙山北路27号。负责人邓丹华,行长。被执行人朱鸿斌,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刘娟,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住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东乡县一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县孝岗镇龙山北路320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朱鸿斌。被执行人东乡县舒适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县孝岗镇320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梁峰。被执行人梁峰,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鸿斌、刘娟、东乡县一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东乡县舒适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梁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7)赣1029执8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劲松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行合议庭笔录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31日上午评议地点:东乡区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员:审判长王剑锋审判员王挺审判员饶其良评议记录:王挺: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鸿斌、刘娟、东乡县一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东乡县舒适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梁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拟终结(2017)赣1029执89号的执行。王剑锋:同意饶其良:同意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2017)赣1029执86号的执行。签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