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伟与被告胡金波、谭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胡金波,谭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民初1054号原告:刘伟,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山琼湖办事处丁家坝村高家杈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书祥,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胡金波,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杨板乡水阁村樟树湾组10-013。被告:谭滚,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新湾镇茶关村茶关嘴村民组***号。原告刘伟与被告胡金波、谭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国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书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金波、谭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谭滚、胡金波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5万元,共计14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26日,被告谭滚介绍被告胡金波认识并担保向原告处借款9万元,约定利息5万元,本息共计14000元,约定2015年6月30日一并还清。到期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要借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告胡金波、谭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金波于2013年2月26日向原告借现金9万元,后在2015年1月10日向原告刘伟出具9万元借条,约定共计利息5万元,在2015年6月30日一并还清本息共计14000元,被告谭滚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后被告谭滚在2017年1月26日又出具了一份协议,由谭滚负责追回2013年为刘伟担保借给胡金波的钱。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伟出借资金给被告胡金波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本案涉诉借款时间为2013年2月26日,被告胡金波于2015年1月10日出具借条,约定本息共计14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归还。其约定的利息自2013年2月26日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共计5万元,其利率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借款到期后被告胡金波未按约偿还,原告主张被告胡金波支付借款本息1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滚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月26日被告谭滚向原告以担保人身份出具协议,确认胡金波的借款由其负责追回,其内容合法有效,被告谭滚对被告胡金波的借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由被告谭滚对胡金波本息14万元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刘伟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0000元;被告谭滚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滚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胡金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胡金波、谭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