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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发均与武汉市武昌区典美家具经营部、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均,武汉市武昌区典美家具经营部,李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131号原告:赵发均,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周雪蓉,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典美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89号(和平大世界8-12城)。经营者:郭卫军。被告:李艳,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赵发均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典美家具经营部、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赵发均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发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发均撤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元,由原告赵发均负担。审 判 长  王 冰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卓明艳书 记 员  严丽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