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滕志军与李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660号原告:滕志军,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辉,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新,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滕志军与被告李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滕志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志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955元(原告已预交),由滕志军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丹 微信公众号“”